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14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保证饮食及公共场所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我们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健康体检工作的领导,督促健康体检机构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质量好,服务佳”的总体要求,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明确工作内容与流程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定的16岁以上人群:
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业从业人员;
2.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从业人员;
3.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品生产从业人员;
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预防性健康检查范围
左云县县域范围内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
(三)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委托医疗机构:左云县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0352-3823573
体检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00。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
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原国家卫生部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内外科常规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性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感染性疾病。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检查项目。
(五)预防性健康检查程序
1.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应当做好体检者的身份确认,不属于检查对象范围的不予体检。
2.从业人员做健康检查,需提交:
(1)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二次供水许可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用工介绍信及工作单位从业人员名单(附件1)并加盖公章;
(5)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
新审批的单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餐饮、理发、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住宿、娱乐场所活动、游泳场(馆)、商场、出版物零售等范围的,凭营业执照和用工介绍信进行体检。
3.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体检。
4.健康体检中查出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
(六)预防性健康检查费用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不收取个人费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督促从业人员持健康检查合格证上岗,及时发布办证流程。
(二)全面做好健康查体工作。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要根据设置标准,查漏补缺,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进一步充实卫生技术人员力量,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检查。
(三)有序发放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要根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按时出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无证从业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从业人员合法经营、依法从业。
(四)费用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要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费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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