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店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及《左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编制《店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店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店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采取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店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镇政府领导及分工;
2.镇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镇政府工作规则;
4.镇政府令;
5.镇政府工作报告;
6.镇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0.镇政府人事任免;
11.镇政府重要会议、镇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12.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店湾镇人民政府主要是通过宣传栏和左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左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uoyun.gov.cn)开设店湾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指引,查找店湾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的,将不予公开。县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县政府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受理机构、地址、时间
受理机构:店湾镇党政办
办公地址:左云县店湾镇人民政府二楼党政办
受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2)7243769传真:(0352)3826381
邮政编码:037100
电子邮箱:dtzysybgs@163.com
(二)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向店湾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店湾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
(三)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店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店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