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1000/2026-00099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4-30 09:40
标题: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左云县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左政办发〔2026〕6号
时效: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左云县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30 09:40 来源: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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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左云县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左云县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信访工作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西省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诉求表达渠道,规范诉求办理程序,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核心,构建集中受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的工作体系,切实为民营经济组织解难题、办实事,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

3.坚持“控新治旧”、标本兼治,办理工作质量、效率、效果并重的原则;

4.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诉讼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方案所称诉求,是指民营经济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生产要素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2.认为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

3.需要县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案的规定办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

(一)统筹协调机构

左云县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县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全县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受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

2.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向左云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转办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

3.督促落实各责任单位诉求办理进展;

4.协调办理跨地区、跨部门的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

5.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宣传引导。

(二)县级诉求办理工作机构

各诉求相关单位均为诉求办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办理主管领域内民营经济组织的诉求,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受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

2.承办上级转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诉求事项;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办理转办诉求;

4.向诉求相关部门转办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

5.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办理结果。

左云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诉求办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由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民营经济组织诉求的接收、登记、受理、转办、处理工作。

三、诉求受理渠道与范围

(一)主要受理渠道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山西省民营经济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3.来电、来信、来访、座谈会等;

县民营经济发展局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官方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诉求渠道、诉求受理方式、接收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诉求表达渠道。

(二)不予受理情形

1.诉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2.诉求事项不属于本方案规定受理范围的;

3.诉求事项正在办理,民营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诉求的;

4.诉求事项涉法涉诉的,已进入仲裁程序的,正在接受相关部门执法调查的;

5.其他依法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一)登记建档

诉求办理工作机构收到诉求后,及时登记、建立台账,完整记录企业基本信息、主要诉求事项、涉及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基本信息不完整、反映事实不清楚或证据材料不足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收到诉求事项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有关规定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诉求企业,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依据。

(三)分类转办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分类处理:

1.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单一部门职责的诉求事项,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

2.对情况复杂、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诉求,根据诉求事项确定牵头单位,再会同其他配合单位依据职权范围对具体办理责任和任务进行分解并及时处理;

3.涉及敏感事项、影响较大、情况紧急的,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四)异议处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转办诉求7日内向受理诉求事项的诉求办理工作机构提出异议。

(五)限时办结

1.一般事项:自收到转办诉求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诉求的民营经济组织,同时抄送受理诉求的诉求办理工作机构;

2.复杂事项:经受理诉求事项的诉求办理工作机构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并告知提出诉求的民营经济组织延期理由。

(六)办结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诉求事项办结:

1.诉求事项已解决,提出诉求的民营经济组织认可办理结果的;

2.提出诉求的民营经济组织不认可处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3.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诉求属于重复反映事项,前件已处理完毕的;

4.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诉求短期内无法解决,但有较为明确的解决方案,且民营经济组织表示认可的;

5.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诉求比较集中,短期内无法转化为政策,但可作为政策储备,且民营经济组织理解认可的。

五、督办督查与责任追究

(一)重点督办情形

1.对收到的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符合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受理条件但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延期、办结情况的;

4.违反本方案接收、登记、受理、转办、处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的

5.受理、处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

6.不执行办理决定、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情形。

(二)督办方式

统筹协调机构通过电话催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定期通报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经督促仍不落实的,报请上一级机构督办。

(三)责任追究

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办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办理决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

1.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方案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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