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1000/2026-00071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5-29 10:00
标题: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左云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左政办发〔2026〕7号
时效: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左云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9 10:00 来源: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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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左云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左云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城镇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及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系列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类施策、长效监管”原则,聚焦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关键环节,推动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规范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供给能力与服务品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长效机制,全面补齐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短板,实现“规划有保障、建设达标准、移交无拖延、办园显公益”的工作目标。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规范有序,逐步提高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让辖区内适龄幼儿能够就近、便捷、公平享受高质量的公益普惠学前教育服务,推动我县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职责分工

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县教育体育局同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城镇化进程、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科学测算未来一段时间内常住人口中的适龄人口入园需求和幼儿园供需缺口,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制定以千人指标和建筑面积相结合的双指标起配标准,报县政府审批。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9〕27号)《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要求,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幼儿园建设规划和用地性质。在供应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小区,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刚性规划条件,在土地划拨或招拍挂条件中,明确该地块配套幼儿园的班型、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项目规划选址、立项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建设申请并颁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幼儿园须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推进,确保建设进度与项目保持一致。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建设项目施工图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需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完整的幼儿园施工图文件。县教育体育局要主动指导小区配建幼儿园规范设计、科学合理建设,确保符合学前教育办学标准。

四、建设要求

(一)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小区配建园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幼儿园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移交县教育体育局,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和竣工图纸等相关档案资料,由县教育体育局签署接收意见,完成正式移交。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闲置园舍,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学前教育用途。通过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必须建设公办幼儿园;通过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可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国土、住建、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定编核编等工作;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

(三)确因城市改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小区配建幼儿园的,应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照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或易地建设规模相当的幼儿园,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四)对于目前未配建幼儿园的小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明确补足配齐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补足配齐,为广大适龄幼儿提供就近便捷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二)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应急反应机制,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全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优化工作举措,加强监督保障

建立小区配建幼儿园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机制,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对发现的小区配建幼儿园闲置、改作他用等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到位,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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