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1000/2024-00067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11 17:34
标题: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左政办发〔2024〕5号
时效: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1 17:34 来源: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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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县政府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专题会议工作规则》《县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如遇重大事项需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

第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报县长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参会。

第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长同意,县政府常务会议可与有关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套开。

第五条下列事项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1.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无重要创新政策举措的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等;

2.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

3.以县政府名义与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签订的框架性战略合作协议;

4.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5.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6.其他不属于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一般应于会前2日通知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议题提报单位要提前提供列席单位建议名单。

第七条需县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应按事项所属领域,由分管副县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上会建议,报经县长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

第八条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提前报送请示,说明事由,提交相关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上会建议,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确定。

第九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应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做好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的意见,不同意见要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或者县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对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对存在争议或需县政府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请审议。

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报县长签批的议题及其他紧急事项,于会前2日提出议题安排建议,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批。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章会议文件

第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议题汇报部门对会议文件的内容负责,会前要认真履行核稿校对程序,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两部分准备,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可作为汇报稿的附件。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会议文件要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汇报稿字数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在会前2日将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属于涉密文件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其中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宜的议题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其分管或者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负责人汇报。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发表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内容不符合国家最新政策规定的;

2.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报县长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依据会议内容增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一般应公开报道,需要时可安排新闻媒体参会,会后统一安排宣传报道。会议新闻稿由新闻媒体撰写,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县长审定。

第六章督办落实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根据县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具体事项。

第三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主持,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提请会议研究的预算外资金调整等事项;

2.提请会议研究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提请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

第六条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签批的议题及其他紧急事项,提出议题安排建议,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七条会议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汇报部门对会议文件的内容负责,会前要认真履行核稿校对程序,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第八条县长办公会议文件一般按汇报稿、相关资料两部分准备,相关资料可作为汇报稿的附件。不需要附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会议文件要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

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汇报稿字数一般不超过1200字。

第九条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在会前2日将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属于涉密文件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十条会议议题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负责人汇报。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

县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其分管或者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报县长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参会。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十三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更好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由县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条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从推动层面、操作层面、落实层面对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研究;

2.听取县政府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要事项;

3.讨论确定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配套政策、方法步骤、要素保障、责任体系、任务分工、跟踪问效等抓落实工作机制;

4.需要专题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并呈报县委书记。会议纪要依据会议内容增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规定存档。

第七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第八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四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主要包括:

1.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见效,需要及时听取汇报、研究举措、统筹调度、推动落实的具体事项;

2.县长、副县长分管或联系部门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督办推进的具体事项;

3.其他需县政府研究、协调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举措,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八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九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

涉及重大事项要向县长报告。

第十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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