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各乡镇、有关单位、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村委会:
为了深刻汲取我省“8.29”重大坍塌事故教训,增强我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审批方面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现制定《左云县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左云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左云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主要分为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房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农村自建房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六条左云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业务指导,县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控
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但考虑到我县目前村庄规划编制的实际情况,因村庄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过渡期,暂不实施自建房规划审批,可按第五条制定的农村自建房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建房。
要本着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地方实际的原则,从经济、地理交通、环境等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周边的地形、地貌差异性,同时要本着集约用地、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九条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条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人口流失特别严重、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拟实施采煤沉陷区搬迁及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三章申请及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第十二条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五条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和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可按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左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左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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