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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3-03 15:34
标题: 【文解】关于印发《乡镇敬老院及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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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解】关于印发《乡镇敬老院及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3 15:34 来源:左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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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县养老机构运营实效,提升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水平和满足周边农村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中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结合《大同市民政局、大同市发改委、大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民发〔2019〕64号),立足左云县乡村养老服务现状,现制定我县乡镇敬老院及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的实施方案。

一、公建民营原则

1.保持公益性原则。

2.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3.完善服务原则。

4.强化监管原则。

二、公建民营内容

根据目前全县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情况,对现运营乡镇敬老院进行公建民营,村级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成熟一家民营一家的原则推进,由各乡镇向县民政局备案审核后委托有养老服务资质、运营经验丰富的运营方进行运营。

1.运作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在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择优选择注册三年以上、有养老服务资质、有运营养老机构经验的单位为运营方,将乡镇敬老院及日间照料中心所属的土地和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国有、集体资产无偿提供给运营方使用。运营方要按照医养融合发展的思路,在事先征得产权方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利用产权方闲置用地新建、改扩建或添置养老服务设施后,自行开展养老、托老、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合同期满后,运营方新建、改扩建或添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中不可移动资产及利用财政补贴资金购置的可移动资产无偿移交产权方,运营方利用自筹资金购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可由运营方处置。

2.资金投入。县民政局要积极落实各项养老服务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养老机构各种补贴资金。县级财政对乡镇敬老院的经费预算按政策要求落实。集中采暖费用延续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和做法,公建民营前3年保持不变,3年后视运营情况进行调整。运营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税费减免政策。运行期间,运营方要投入自筹资金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按照国家最新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对乡镇敬老院进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更新,提升服务能力,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行。

3.服务对象。乡镇敬老院改建改造后,运营方首先须满足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床位,政府将兜底保障对象移交运营方托养,供养经费直接拨付运营方,运营方要按规定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剩余床位可面向社会有养老需要的老人开放,提供社会养老服务。

4.合同运营管理服务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期限为10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运营方享有优先运营权。

5.现有人员安置。运营方根据实际需要,优先聘用现有人员,多余人员由乡镇政府负责清退。

6.项目建设要求。运营方要在运营期内,按国家有关法规、上级政策及要求标准,对乡镇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改造建设,包括室内外消防设施改造、室内外装修、庭院绿化、设施设备升级更新、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及配备等,全面提升乡镇敬老院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4年2月底前)。成立乡镇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乡镇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招标阶段(2024年3月1日—4月30日)。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乡镇依照法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公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开展招投标工作,依法全规地与中标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县民政局报备。

第三阶段:人员安置和资产交接阶段(2024年5月1日—5月15日)。各乡镇负责组织人员对乡镇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与中标方进行资产交接。

第四阶段:实施运营阶段(2024年5月15日起)。运营方案合同约定对乡镇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改造建设,需要改扩建或实施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事项,必须征得各乡镇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组织保障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负责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在工作人员、经费上充分保障,确保公建民营工作的顺利实施。

解读单位:左云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352-3823232

咨询地址:左云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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