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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8 00:36来源: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ZY00100-01B-2016-0003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08-28
名 称:关于印发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左政发〔2016〕38号




关于印发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好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左云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左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等。
  第三条  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委负责,财政部门参与。
  第二章  遴 选
  第五条  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从从事农业相关产业的农民中遴选。
  第六条 遴选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2、经营土地(粮食作物)80亩以上,设施蔬菜3亩以上,露地蔬菜5亩以上,食用菌2亩以上,中药材100亩以上。
  3、农机专业户要求累计有300马力5台(套)以上,并配套耕、耙、磨、播种、中耕、收获等机具。
  4、畜牧养殖户要求养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养猪50头以上,蛋鸡1000只以上。
  5、水果经济林15亩以上,干果经济林20亩以上。
  6、农产品加工产值30万元以上,乡村旅游毛收入15万元以上。
  7、具有农业生产的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能起到模范的带头作用。
  8、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制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由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认定标准。认定条件为:
  1、是左云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2、必须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一次以上,并持有新型农民培育证书或者有类似培训证书、农业类毕业证书。
  3、身体健康,学习积极,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好,示范带动、致富和带动周围农民致富能力强,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
  4、填写并递交《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三份。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2、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报至县农委。
  3、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
  4、 颁发证书。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合格颁发新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科技支持。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保障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农业相关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实行考核制度。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县农委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农委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退出人员不再享受各项扶持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左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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