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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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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10:36来源:左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动,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能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民实施快速、有序、高效的生活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左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左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左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左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2.2县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大同供电公司左云局、人行大同中心左云支行、武警左云支队、中国移动左云分公司的分管领导组成。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等详见附表1。

2.3救助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信息统计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宣传报道组、治安保卫组、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各小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乡镇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组建。各小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

3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农业、气象、地震为预警发布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预警发布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决定启动县级救灾预警响应并向上级报备。

3.3预警响应措施

县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4预警发布方式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宣传车、喇叭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

3.5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主要内容为预警级别、预警事项、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事态发展的相关措施等。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行政区域灾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乡镇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

4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

4.1.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向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要建立健全全县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1信息发布内容

灾情稳定前,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2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预案启动及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形成报告交由救助工作组副组长(应急局局长)确定是否需要启动预案,并向救助工作组组长汇报,组长下达启动预案的命令。同时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县级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表3。

5.1Ⅳ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2Ⅲ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向县指挥部提出建议,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办公室赴灾区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

3.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4.视情况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5.必要时可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3Ⅱ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县指挥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Ⅲ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案;

3.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灾害救助物资;

4.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5.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6.密切防范各种次生灾害,做好扩大应急救助的准备;

7.积极向市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8.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5.4Ⅰ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县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在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请求省市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相邻县的紧急救助和支援。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指挥长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较大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乡镇,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区各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各乡镇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生成县级人民政府资金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制

9定本级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粮食衣被等问题,开展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结合本县经济状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生成县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市政府。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合理安排、及时拨付。

7.1.2县人民政府要配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上级拨付救灾资金的7.5%。

7.1.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合理安排专项救灾资金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7.1.4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严格按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通信管理部门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应有灾害管理人员。社区、村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7.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释义

1.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

2.本预案中所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社区、村也要根据实际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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