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左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左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工作。
1.3.3 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1.3.4 依法规范,反应迅速。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县卫计局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处理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冰灾、暴雨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民航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4.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左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较大人员伤亡,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49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9人以下死亡,或4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大同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5.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气象灾害;
2.造成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或4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2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立左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卫生计生工作副主任、县卫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卫计局、应急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人社局、科教局、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食药监局)、文化局、红十字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和各乡镇负责人。
职 责: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作出处理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并组织、协调、部署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情况等。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方案;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疗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指导和督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与交通管制,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车辆、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送。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科教局: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经信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食药监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文化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控制措施,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科室和联络员名单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3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计局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及辖区综合医院院长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4 专家咨询组
县卫计局根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全县各综合医院要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2.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2.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县卫计局局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2.2.2 医疗卫生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援任务。
县人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3 运行机制
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3.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3.1.1.1 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4)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1.1.2 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挥下,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3.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3.1.2.1 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2 I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求,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1.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III级响应
3.1.3.1 I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大同市人民政府启动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I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2 III级响应行动
县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市、县发出通报。
3.1.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3.1.4.1 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1.4.2 IV级响应行动
县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1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为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现场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的进行, 县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
3.2.2 转送伤员
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 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及事件救援的全部情况报告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 县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计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计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计局要在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的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县卫计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急救机构
县级医疗机构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要在通信、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完善急救网络。
4.2 化学中毒、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分别为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省级责成县人民医院专业科室负责应急救治。
4.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计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如放射损伤、烧伤、化学中毒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县级不少于30人。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4.4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县卫计局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5 物资储备
县卫计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县发展改革局和经信局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质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4.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其它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教局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的供应,科技和药品生产部门要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和生产。
县红十字会组织,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支队要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9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计局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县电视和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5 附则
5.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及县卫计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 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预案的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5.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5.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