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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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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6-09 01:49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金融安全和经济社 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左云县金融稳定,需要政府组织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4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非法股票发行转让、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以及其他金融诈骗等引起的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掌握情况,果断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掌握情况,果断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市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

  (二)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  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迅速报请上级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处置。各相关部门及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三)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金融副县长

  副总指挥: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左云县支行行长、大同银监分局左云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信访局、公安局、政府法制办、金融办、大同银监分局左云办事处、人民银行左云中心支行。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主任由县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七条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一)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安排公安机关参与,调动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和有关请求。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收集、整理、上报各阶段报告和总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收集、管理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调司法机关,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内银行、保险业出现的金融突发事件,向市金融办、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协调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人民银行左云县支行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左云县支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上级部门的方案和批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上级行报告有关信息。

  大同银监分局左云办事处负责制定本系统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跟踪、监测和分析,发现重大风险情况及时督促、指导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处置化解,并在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协调监管部门统一宣传口径,衔接新闻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县内外舆论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县发改局负责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我县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对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进行预测,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要地方财政出资救助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严惩犯罪分子;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金融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安保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障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造成影响实施监测,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八条 预警监测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测,及时向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左云县支行和大同银监分局左云办事处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人民银行左云县支行和大同银监分局左云办事处等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同时应按季向县政府和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金融风险状况。

  县金融办协调、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金融办、县政府和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级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应急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涉及乡镇及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信息。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分析、评估后,进行妥善处理,如需启动本预案,提出启动建议,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应急行动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进入指挥位置,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制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能对全县造成的影响,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应急处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各相关部门和事件涉及部门应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一)突发事件金融组织。事件发生地金融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县金融办。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及职责。报请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县财政局。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县委宣传部、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在突发事件中指导、协助县政府做好宣传工作。

  (五)县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对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县政府负责协调。

  (六)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县检察院。通过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八)县法院。依法审理和处置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金融案件。

  (九)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应急值守

  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各成员单位应迅速进入戒备状态,落实领导到岗,确保通信畅通。县金融办对各单位应急戒备情况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发种类、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十二条 应急工作小组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迅速建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 应急终止

  当金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经济运转恢复正常后,由县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程序终止。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 按职责分工,由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善后工作。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由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左云中心支行,通过多种渠道重树公众的信心,防止金融突发事件的事态出现反复。

  第十五条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参与处置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各自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之间保持通讯畅通,县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机构保持必要联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县财政局、发改局、人民银行左云县支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对重要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障,核心账目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并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不断加以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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