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左云县委
左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振我县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在我县注册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依法依规经营的民营企业的奖励。煤矿企业和近三年发生重大环保事件、安全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规定各项奖励。开发区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与此规定重复的奖励项目。
第三条 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对经营期十年以上且运行正常,上一年度纳税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县工信局、税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每年对该企业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进行补贴,补贴的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对2021年及以后首次上规入统的民营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2021年及以后投产、当年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下一年度仍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时,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速在20%—30%(含30%)的,奖励5万元,总产值同比增速在30%-40%(含40%)的,奖励8万元,总产值同比增速在40%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上级有关支持工业企业的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规入统企业。
第五条 培育“专精特新”,打造品牌企业。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企业等额奖励。对新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经国家、省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企业等额奖励。
第七条 鼓励培育行业“工匠”技术能手。对被评定为山西省级专业技术能手行业人才,给予人才所在企业3万元奖励,给予专业能手个人5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的,给予人才所在企业6万元、专业能手个人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申报发明专利并用于实际生产的民营企业,每项专利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经认定为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企业等额奖励。
第九条 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经省级认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奖励。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打造对外营销服务平台。参加全国性展会的每次奖励1万元,参加国外展会的每次奖励2万元。在地市级以上城市设左云企业产品固定展销平台,挂“印象左云”牌匾,主营左云产品,运营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场地租赁和装修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电商经济。对在我县注册的电商企业连续一年有销售左云特色产品业绩的,经考核年线上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分别按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企业有自营出口权并有创汇收入的,按年度每创汇1美元,县财政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多元化进口。企业引进外资的,县财政按实际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进口技术、产品自己使用,且该技术、产品在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进口技术、产品价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左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中共左云县委、左云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印发的《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左发〔2018〕22号)和中共左云县委、左云县人民政府2020年9月23日印发的《左云县关于首次入规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办法》(左发〔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