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云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
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云兴镇及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房管所具体负责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是指居住在县城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m2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
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审核和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五、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左云县云兴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非农业户口;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m2的住房困难户;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
六、申请人家庭人口认定:
1、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2、户籍在它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3、原同户籍的现役军人;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5、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6、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方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
1、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
2、经营性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后的收入。
3、其它收入:
①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财产收入;
②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障金、中性补助费、赔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住房公积金、继承收入、馈赠收入;。
③出售财物收入:主要是指出售住房的收入;
④借贷收入。
八、申请人家庭住房的认定:
1、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自管公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私房;
3、现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自有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 m2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1、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
2、家庭拥有较高价值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①存款、股票、基金本金和其它有价证券;
②房产(包括厂房、店面房)、汽车等财产;
③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3、三年内购买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4、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面积人均超过13 m2的;
5、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6、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7、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8、需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不如初向审核管理机关提供或者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
1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11、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优待费;
2、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庭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4、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5、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6、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7、政府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8、国家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十一、对工薪收入的调查核实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兼职性收入等其它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
十二、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十三、对财产性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十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在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十五、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准程序:
1、申请家庭由户主或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②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租赁房屋协议及房东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⑤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和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2、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7日后,无异议,由社区将初审意见(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云兴镇人民政府。
3、云兴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转到县房管所。
4、县房管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低保中心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县房产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同时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书》。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县房管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六、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房产服务中心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年发放一次。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政策核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十七、实行资格年度审核退出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县房管所廉租办公室牵头,云兴镇各社区配合,对本社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并由县房管所廉租办公室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人,说明理由。
十八、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的;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3、家庭收入增加已不在低收入家庭范围的;
4、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5、隐瞒家庭收入增加,超出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政策的。
十九、从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