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除煤炭采掘、销售、运输业之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和社会公共事业型项目。

   二、项目入驻县生态工业园条件
  县生态工业园重点引进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项目、高创汇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国家明令淘 汰取缔、技术工艺落后、高污染、高耗水等项目不得进 入。入驻县工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限额为:农副产品加工和轻工业项目300万元,重工业项目1000万元。入驻县生态工业园的项目,原则上由工业园管委会审查把关,按照规划合理布局。

  
三、对投资者的扶持奖励
   1、新上企业实行税费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所缴纳的税费县级留成部分额度,连续3年等额奖励企业,入驻生态工业园的连续4年等额奖励企业。
   2、对符合国家减免税收政策的,县政府将责成财税部门帮助企业办理有关减免税收申报手续。
   3、对新上中小企业安排本县下岗职工占到国家优惠标准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优先安排左云籍大中专毕业生、城市待业青年就业,企业每安置1名并签定录用合同三年以上的,按在岗情况每年奖励企业1200元,连奖三年,此项奖励每人只可享受一次,不得多次享受。由政府每年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科教局等部门组成考核检查组进行在岗检查,并提出奖励意见。

   四、对引进者的奖励
   1、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该奖励政策,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另行奖励。对引项引资人员,一个项目引项引资不重复奖励,只执行所涉最优惠的条款,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引进县外无偿资金(上级业务部门各类专项资金、股金除外),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一次性奖励引项人;引进有偿资金 (我县金融机构贷款除外)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
   3、引进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按投产后第一年企业税收贡献地方财力的3%奖励引项人。
   4、引进县外非生产经营性项目,项目投入使用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引项人。
   5、对引进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重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另行给予特殊贡献奖。


  
五、关于土地使用
   1、凡兴办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县政府协调有关单位为其优先提供土地,并给予便捷服务。建设单位应依法征用土地,县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等额补助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农民或农村集体可按照国家规定,以入股等形式与企业合作。
   3、企业征用土地后,两年内未开工的,县政府依法收回所征用土地,并追偿在征用土地方面的奖励资金。

   六、优化投资环境
   1、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者,项目审批程序从简从快,各类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纳入县政府审批中心集中办理。地方权限内的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实行代办式服务,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中小企业发展局、工业园管委会确定专人7日内办完全部手续。需要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县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手续。
   2、建立公开评议制,制止"三乱"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治,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每年由县政府组织企业,对所有与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县外投资者及其家属,需在本县长期居留的,公安部门予以办理长期居住手续。凭公安部门的证明,可在医疗、就学、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本县公民同等的生活待遇。

  
七、政策兑现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工业园管委会具体承办,并与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成评估验收组,负责评估验收工作。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级所有奖励,报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批准。
   具体工作分工如下:①县外引进并进生态工业园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落实;未进生态工业园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中小企业发展局牵头落实。②县内投资者在生态工业园兴办企业的,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落实;未进生态工业园的,由中小企业发展局牵头落实。③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和中小企业发展局或工业园管委会申报;④对引进者的奖励,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和中小企业发展局或工业园管委会申报,受益单位或县财政出具证明,县审计局确认、经有关会议研究后,由县财政列支;⑤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和中小企业发展局或工业园管委会申报,县国土、 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确认;⑥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共同确认。

  
八、有关说明
   对我县民间投资者的扶持奖励、用地办法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左发[2003]12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八条政策措施》同时废止。本文件如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招商引资项目